消失的老宅2
一、 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拆房子不给补偿是合法的,也不可能有证据和理由。不能因为政府违法就理所当然,黑的可以变成白的!
二、 我母亲在宅基地复垦过程中以何种方式获得多少补偿都是政府核定的,我母亲给我的财产只是因为我母亲一直跟随我生活。和整个案件没得任何关系,
三、 整个操作过程中望山村民委员,上磺镇政府,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都是知情的,只是都认为可行,认为反正我不可能有什么作为,对他们构不成威胁,反而我这个产权人,(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直到第一次开庭才听被告说出的这个秘密(变更了产权人)!我都不敢相信!被告和第三人三个单位相互勾结,包庇维护,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违法犯罪!
四、 当时提交宅基地复垦资料就包含了异地房产证和异地户口证明,农转非证明。能农转非的补偿更高,也就是说这些都是必须的条件,也能体现宅基地复垦的目的,(在能保障公民有正常居驻条件下,多余的住房由政府有偿征收,用于恢复耕地。同时当时国家鼓励农转非,促进城市发展。)现在被告反而说这些条件是不具备宅基地复垦资格的证据,可见被告一直是颠倒黑白,胡言乱语,(说什么不合符条件,什么诉讼时效。。。。。)在法庭上还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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