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丨切勿轻信“挂靠可省税”
2024年3月,张某将个人车辆挂靠到甲公司,车辆实际由张某使用,但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甲公司。随后,该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险,保单中投保人为乙公司,被保险人则与行驶证上的车主一致即甲公司。
2024年9月12日,因投保人乙公司与张某之间产生纠纷,投保人乙公司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程序于9月25日完成退保手续。次日,张某驾驶该车辆在云南发生事故,由于车辆保险已退保,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张某对结果不满,先选择投诉处理,经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后,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挂靠公司甲公司索赔。
01
退保资格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提供相应退保材料后,保险公司即可办理退保手续。因此,乙公司具备合法的退保资格,其退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02
退保后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以及保险合同约定“退保后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本案中,投保人乙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后,保险合同已依法解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责任随之终止,双方不再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尽管张某是车辆实际使用人,且对退保事宜并不知情,但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已因退保而终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复存在。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责任的履行规则。
03
分期参保的误区
车险保费的缴纳规则为:投保人需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费,保费未缴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本案中,张某曾提及与挂靠公司私下约定“分期缴纳保费”,但这属于张某与挂靠公司之间的私人约定,并非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一次性缴清了保费,保险合同据此生效。车主与挂靠公司之间的挂靠协议仅约束双方的挂靠关系,不能替代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
个人车辆投保时,建议由车主本人作为投保人,确保“车主、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一致。切勿轻信“挂靠可省税”“代缴保费更便捷”等宣传,这类行为可能导致保险控制权旁落,埋下风险隐患。
中国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控制权直接关系到车主的切身利益,是保障自身风险的“生命线”。法律层面上,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代投保、挂靠投保等行为可能引发权属纠纷,最终损害车主利益。同时,保单一旦退保即失效,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只有牢牢掌握投保主动权,亲自把控保险的投保、变更、退保等关键环节,才能真正为自己和家人筑牢风险防线。
本文旨在宣传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对部分专业名词进行口语化解读以便于消费者理解,不作为个案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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