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概念是粤港方言对房地产的称呼,它最早在香港被普遍使用,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概念即: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被称为物业的单元性房地产可大可小,一栋商业楼宇、一组标准厂房、一栋住宅楼或一套住宅都可称为物业。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物业所有权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物业买受人,即建设单位已将物业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物业买受人。
【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本文来自:巫溪房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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