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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法院了不起

   
原帖:http://www.cqwuxi.com/thread-112580-1-1.html
   

                     民事诉状

    原告:曾大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曾大海,该户现户主。电话:18723773938
    被告:钱文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钱文举,该户户主。电话:02351412939。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事实及理由:
    去年腊月某日,被告未经原告家同意,将原告家承包地‘屋后头’地块中面积为0.23亩的‘大坪’视为己有并种了洋芋。今年1月27日上午8点多,原告到该地块种洋芋时,却遭被告阻拦并将原告致伤。
    原告认为,其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其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不容侵犯的。现被告侵犯了原告这一权利,便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原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裁判。
    呈
    巫溪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曾大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2012年2月10日

     
2012年5月3日(2012)巫发民初字第00396号,对本案民事判决为:( 被告钱文举、陈朝杰立即停止对原告曾大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的位于巫溪县白鹿镇大干村2组名为“屋后头”耕地的耕种,并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自行排出在该耕地中耕种的洋芋。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钱文举、陈朝杰负担。)
    然而,至今被告方也没停止对该地块的耕种,还在该地块种上了玉米和黄豆,完全无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存在;原告方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申请人不能擅自去排除该地块的作物而耕种,巫溪县人民法院了解这一情况后,徐家人民法庭的李庭长对此案进一步亲临现场关;由此可见,强制执行已指日可待!
   

本帖最后由 曾大海 于 2012-7-24 23: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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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巫溪瘪哥二手车 LV14 大学士
    2楼
    7-22 18:02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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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帆影 LV8 路人
    3楼

    7-22 18:43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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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能说么里嘛 LV1 路人
    4楼
    看楼下的怎么说
    7-22 20:03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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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别的恋 LV1 路人
    5楼
    执行申请书和执行申请内容呢?
    7-22 21:17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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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大海 LV1 路人 楼主
    6楼
    [ 本帖最后由 曾大海 于 2012-7-22 23:13 编辑 ]\n\n续别的恋 发表于 2012-7-22 21:17
    执行申请书和执行申请内容呢?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曾大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曾大海,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白鹿镇大干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03055091。电话:18723773938。系曾大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户主。
        被申请人:钱文举,男,1946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白鹿镇大干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2228194712055024。电话:51412939。
        被申请人:陈朝杰,女,1947年12月5日生,汉族,初识字,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白鹿镇大干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2228194712055024。电话:51412939。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经营的位于巫溪县白鹿镇大干村二组名为“屋后头”耕地的耕种,排除该地块的作物。
        二、强制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以预付的案件受理费40元。
        事实及理由:
        贵院2012年5月3日做出的(2012)巫法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经营的位于巫溪县白鹿镇大干村二组名为“屋后头”耕地的耕种;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该判决已于2012年6月3日生效。可被申请人既没给付案件受理费,也没停止对该地块的耕种,还在该地块种上了玉米和黄豆,完全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存在,蔑视法律的尊严,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耕种和经营。为避免矛盾激化,申请人不能擅自去排除该地块的作物而耕种;为了彰显法律的威严,申请人只能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申请
        呈
    巫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大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曾大海
                                                                          2012年7月    日
    7-22 22:00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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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别的恋 LV1 路人
    7楼

    曾大海 发表于 2012-7-22 22:00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曾大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表示强烈关!友情提示下,个人及他人的基本资料,特别是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请模糊处理。
    7-22 22:40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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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水寒 LV1 路人
    8楼
    强烈关!
    7-22 23:24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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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来@你 LV1 举人
    9楼
                     顶一个哈
    7-23 09:21 · 重庆
    回复
  • 原来@你 LV1 举人
    10楼
                     顶一个哈
    7-23 09:22 · 重庆
    回复
  • 牛花花 LV1 路人
    11楼
    拒绝的理由是啥?可到纪委反映。
    7-23 10:11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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