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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城 至 蒲灵公交车乱收费现象

                      巫溪朋友们好,2014年4月15日上午10点至11点左右,一位家住峰灵镇龙寨村2组姓黄的母亲,带着一个刚一岁的小孩子乘坐巫溪县城至蒲灵的公交车,车牌号码为渝F13100.对该小孩子(还在吃奶或还没有达到1.2米高) 实施12元的全票,而另外一个也是抱着的小孩子的母亲,驾驶员却没有收,对乘客不平等,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这是公交吗?????该公交车具我所知,经常对抱着的小孩子(还在吃奶或还没有达到1.2米高)实行乱收费现象,他们的驾驶员态度也极其恶劣,还有售票员,买出去的票,若乘客有事或不走了,对其乘客不退票,这应该是属于强制消费。                     
            可伶的这些乘客消费者,却不知如何举报。      
             巫溪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投诉电话:02351522331.
            重庆市公交投诉电话:1686666.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第4大队(大渡口区):02368835530
            重庆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投诉电话:02363753041.
           望有关部门给予该巫溪县至蒲灵的公交车给予处理,还乘客一个公平的说话。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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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豆粑粑 LV1 路人
    2楼
          让儿童优先出行,优惠出行,安全出行,是当今社会的共识。
          乘客带有小孩,应事先给售票员或驾驶员说明,以便于安排车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巫溪大点的客运车辆基本在17-19座,那么免票的儿童就只有1位。如果在这位姓黄的女士之前已有1名免票儿童,而黄女士又坚持带孩子搭乘这辆客运车,则需要为孩子购票,也就没有文章里提到的“对乘客不平等”的说法。自然,黄女士也就不是什么“受害人”。如果黄女士带孩子搭乘下一趟车,也就能够享受儿童免票的权利了。
    4-15 22:57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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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的 LV1 路人 楼主
    3楼

    土豆粑粑 发表于 2014-4-15 22:57 让儿童优先出行,优惠出行,安全出行,是当今社会的共识。       乘客带有小孩,应事先给售票员或驾 ...

    1米以下儿童是否有半票?????
    4-16 12:51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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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注销
    5楼
    该账号已被禁止或注销,内容自动屏蔽
    4-17 10:03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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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豆粑粑 LV1 路人
    6楼
    本帖最后由 土豆粑粑 于 2014-4-17 15:55 编辑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和国务院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在一定情况下是存在矛盾的。面对这种矛盾,我们该如何判断、理解、解读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优先原则: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那么很显然,以上两个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分别下发的。那么,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显是上一位阶法律。
          其次,我们把《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从字面上来分析,一个是通知,而另一个则是法律。自然,是法律是大于通知的,我想大家一比较就清楚了。
          实际上,《汽车运价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都未对达到免票儿童条件,但因为超过10%的规定而不能享受免票该如何支付车费的问题做出任何阐述,甚至连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这就造成了全国各地出现此类纠纷不能解决的事相当多。一方面,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交警部门在查超载时,不管是否婴幼儿,都严格按照人头计数执法,致使车辆营运者的合法经营会产生经济上的损失。车辆营运者除了燃油,是没有享受到此类事情的国家补贴的。
         如果车辆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会因为免票儿童和半价儿童分别采用不赔偿或只赔偿50%的方式处理。那么相应的,赔偿的超额部分将由车辆营运者承担,他不赔偿或只赔偿50%吗?旅客极其家属肯定是不愿意的。很显然,这种风险将转嫁到保险公司和车辆营运者头上。车辆营运者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风险,明显是极大的不公平。
          所以,在国家没有相关明确收费标准的法律法规或者针对此类的补贴标准出台之前,旅客与车辆经营者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沟通解决。
    4-17 11:25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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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笑着遗忘 LV1 路人
    7楼

    土豆粑粑 发表于 2014-4-15 22:57 让儿童优先出行,优惠出行,安全出行,是当今社会的共识。       乘客带有小孩,应事先给售票员或驾 ..

    本帖最后由 笑着遗忘 于 2014-4-17 17:05 编辑
    朋友,请将心比心,学会换位思考!
    4-17 12:44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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