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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宣教中心,为打造和谐巫溪 、贵权小区,率先对本院内住户收取停车费

       我是买的巫溪宣传文化中心的房子.以前汽车一般都停放在家门楼下的院坝内,没人看管,也没人收费。之所以说没人看管是本院子经常是被外来车辆停满,而我们本院业主回来经常是没地方停车,从没人过问。而现在院子里一清洁工(我们是按年交纳清洁费)与文化中心一职工挨个告知,要收停车费了。收费还不低。本人就纳闷了,在巫溪我把车停在自己家门口院子里还要收费,这是开创历史之先河了,难道这就是宣传中心的超前(钱)意识?本人特问了了其他小区的朋友:
宣教中心旁的政通小区楼下有专门的停车库,而无库的住户车停在院坝内,免费。
消防队旁的海燕小区有门卫24小时看守,停车对外收费,而本院内的住户停车免费。
宣教中心对面四海小区有门卫24小时看守,本院住户停车免费。
... ...等等等等... ...无一小区拿自己院内住户开刀。    而我们的宣传文化中心在这方面是成功引领巫溪消费潮流,开创历史之先河,居然打起了我们这些住户的主意。说是所有住户停车都要收费.其实说白了地球人都知道,本小区有车的就几家,除了公车,就是外单位买宣传文化中心的房子的外来户几家,所以他们收费就这么有底气,就这么理直气壮!我们是花钱买房子住家,并非是花钱来看你脸色,来受你们的歧视。估计以后我们这些住在宣教中心的“外在户”连媳妇都不好找了!这就是你们为巫溪和谐做的榜样!我们一定会为你们歌功颂德的,如果这里知名度不够,我们会在国内知名度大的论坛为你们好好歌功颂德!
        但我们必须要声明:我们这些“外来者”并非非法入侵到你们单位院内,也并非是低三下四求到在你单位买房住,我们是合法的通过正当交易买的你单位的房子,之所以当初买这个房子,就是看中了有个院子,停车、健身方便。至于你单位曾经有人说过,楼下的院子产权属于你单位,那么请你看我下面的相关资料,这个还不是你一方说了能算的,如果你们真是擅自办的文化中心的产权说明你们已经违法了。用你们的逻辑我们下楼打个羽毛球都还得缴健身费了?
      《物权法》有规定(具体那条?各人去查下 也好学习下):小区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业主所有。小区房屋销售前,由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销售后则应该由全体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再是由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享有了。
“他们收费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凭什么来收我们的钱呢?”本院内部分有车业主特咨询了律师看法:如果是车位使用费的话,那么法律关系应该是这样的---车位所占用的那块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小区院坝外),我把我的车子停在那个车位上,我要交纳一笔车位使用费(租用费)。律师认为,小区院坝内划白线就收停车费,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这本身不属于公共资源,而这种资源,就应该免费供业主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既然属于业主共有,就不应该收费。 ”
     小区道路属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过道规划,应当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如果小区确实需要增加车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经业主同意后,由社居委或物业公司提出整体改造
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促成事情的解决。
      即首先应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开会表决,是否同意本小区收费,收费的权力由业主民主表决授权而来,不然无权收费。如业主委员会投票表决同意收费,应通过会议表决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与责任条款,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既使业主同意小区停车收费,那么就是保管服务费用,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业主不接受保管服务,就不应该强行收费。已经收取的停车费应向全体业主公示,并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处置该受益。
     最后想对贵单位说,硬是要收费,没有.只有请你们干脆点,把我们的房子收回去!我们惹不起你们,我们受不了你们的歧视与排挤!
     我们怕了,怕以后说出去我们住在宣传文化中心被人笑话!
我们错了,不该加入你们这个贵权小区,我们走.

本帖最后由 河蟹 于 2011-3-30 02: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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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狼 LV2 里胥
    2楼
    呵呵,在这里发牢骚来了
    3-30 09:28 ·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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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合 LV1 路人
    3楼
    哈哈,都是小区物业没有及早跟上惹的祸,稍微成熟的小区,如果大家没买车位,停车都是要掏钱钱的,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
    估计下一步巫溪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3-30 10:14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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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歌莉娅 LV1 路人
    4楼
    停车收费理所应当
    3-30 10:57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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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23 LV1 路人
    5楼
    看来楼主怨气不小哟。不过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也发表点想法吧。楼主所提到的停车收费是否合法,当然法律是有规定,料想他宣传文化中心作为县委宣传部的一部分,不可能为了区区几百块钱就至法律于不顾的。并不是只有楼主才懂法,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法律既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停车是你的权利,但是缴纳一定的停车费也是你应当承担的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楼主应该没有买车位吧,宣传文化中心没不允许你停车吧。
    3-30 11:38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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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o123 LV5 常在
    6楼
    对外单位到小区停车收费理所当然,
    但本小区住户收费不应该,至少在巫溪还没这先例.
    3-30 14:20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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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河云雨 LV2 里胥
    7楼
    没有先例,这哈有了撒。我不觉得违法哟,停车收费是理所当然,除非你买房的时候告诉了或者是合同上写明过。
    3-30 22:32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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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蟹 LV1 路人 楼主
    8楼

    0123 发表于 2011-3-30 11:38 看来楼主怨气不小哟。不过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也发表点想法吧。楼主所提到的停车收费是否合法,当然法律是有 ...

    “料想他宣传文化中心作为县委宣传部的一部分,不可能为了区区几百块钱就至法律于不顾的。”你料想的不错,但不全面,正因为他们有这种优越感才歧视我们外来购房者,搞得我们是花钱买房来受他们管制的。
    “并不是只有楼主才懂法,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法律既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停车是你的权利,但是缴纳一定的停车费也是你应当承担的义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过道规划,应当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你也不要觉得你有宣教中心这身外衣披起就可以随便套用法律,你懂法但没守法!试问你们有开业主会讨论吗?还是先去学学什么叫“霸王条款”再来这做抢手吧!
    3-30 23:08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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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蟹 LV1 路人 楼主
    9楼

    宁河云雨 发表于 2011-3-30 22:32 没有先例,这哈有了撒。我不觉得违法哟,停车收费是理所当然,除非你买房的时候告诉了或者是合同上写明过。 ...

    "我不觉得违法哟,停车收费是理所当然,除非你买房的时候告诉了或者是合同上写明过"  你不觉得违法只能说明你不懂法或者自认为很懂法。要么习惯了任人宰割,要么你也是贵单位的5毛党,不懂神马叫鸭梨的羔羊!如果买房连这个都要写进合同那还要《物权法》干嘛?
    以你的逻辑你去饭店吃饭可以不给你椅子坐,因为饭店没给你承诺要你坐到吃!
    记得古人曰:别人今天的遭遇,很有可能就是你明天的遭遇。
        也许是我们都习惯了霸王条款,总之一句话,这个先例我们不会支持!如果宣教中心真的做到正大光明,完全可以把我们这些“外来户”召集再一起开个业主会,为什么连这点都做不到还想收钱?
    3-30 23:28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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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网友 LV10 知州
    10楼
    ...................
    3-30 23:37 ·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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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蟹 LV1 路人 楼主
    11楼

    百合 发表于 2011-3-30 10:14 哈哈,都是小区物业没有及早跟上惹的祸,稍微成熟的小区,如果大家没买车位,停车都是要掏钱钱的,这是地球 ...

    感谢回萜!很中肯的评论!
    停车掏钱这个我们都懂,可能你没意到我所说的,他们主要是针对我们外来户。最关键的一点他谈不上什么物业,平时车乱停乱放更本没人看管,外面的车子都往里面停,本院的住户经常还没地方停车。本身住户的怨气就大,但想到都是一个院子的人要意邻里关系,他们倒好,还要收钱。这简直就是典型的排外。
         其实我发这帖本身就没想有人能声援,因为正如有人回帖所说,他们就是宣教中心什么都懂云云。。。。。
    我就知道他们会有很多抢手回自愿或者被自愿回帖。。。。。。 但我必须得让大家明白事情的真相!本人明天要出差,但我会抽时间关大家的意见,我会让大家明白事情的详细情况,也会在这更新事件进展的。
    3-30 23:41 ·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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