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 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 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 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 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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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加林
一审一校:王安波
二审二校:尹辉
三审三校:刘小梅